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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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8-05-08     作者:     浏览数:6086    分享到:

自2017年年底以来,因电动车充电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屡屡发生,国家公安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各级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均下发了通告或通知,要求“严禁企事业单位、学校校园内、居民小区在公共区域设置和安装电动车充电装置和设施设备;严禁在建筑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为落实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消除用电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学校办公室自2017年12月—2018年5月先后多次下发文件,要求总务处对校园内所有室外插座进行统一拆除。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安排,总务处计划于本周全部停用和拆除校内电动车充电设施,并对校园和家属区开展用户电线路安全排查,对从办公室、住宅楼等区域私拉电线的行为进行查处,以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特此提示!

 

附:各级部门的通知文件

 

                                                                                         总务处

                                                                                     2018年5月8日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时间:2017年12月31日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年12月2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群租房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1月23日,西安市雁塔区青龙路王家村一村民自建群租房发生火灾,起火物质为电动车,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为加强群租房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控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群租房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领导责任,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及中省有关部署,强化群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将群租房和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二、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群租房和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及行为,迅速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发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对群租房和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集中开展检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搭建出租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等行为。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生产、销售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技术标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及零配件行为。各县(市、区)公安局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派出所要依托“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对群租房进行精准筛查,摸清辖区群租房底数,全面整治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疏散、电动车停放充电、群租群住等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三、强化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研判居民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群租房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风险,采取精准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发动群众开展“三清”工作,指导住宅小区、楼院根据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严禁在建筑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安派出所要引导群租房业主配置灭火器、防烟面罩、逃生软梯(或逃生绳、逃生缓降器)等器材,组织承租人熟悉使用。对于群租房密集区域,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落实日常值班、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等制度,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勤联动,确保灭早、灭小、灭初期。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群租房和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疏散自救等常识。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力量及公安派出所要定期对辖区群租房开展进门入户式消防宣传,引导群众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主动查找消除身边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7日


紧急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

4日6日23时48分左右,我区电子城街道杜城村一民房又发生一起致5人受伤的火灾事故,这起消防安全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城市安全的警钟。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永康对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作了重要批示。区委书记赵小林要求:各相关领导及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按永康书记批示及区委区政府安排,全力落实各项任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我区教育系统消防等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校(园)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重点是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尤其是城中村里的学校和幼儿园要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严禁电动车在校园内充电行为,要确保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在校园内发生。

2.有食堂的学校(幼儿园)对油烟道要定期进行清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有门面房的学校,要督促经营户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3.有家属院的学校要加强家属院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4.要加强对师生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电动车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等应急知识。

5.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不断完善应急职守制度,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西安市雁塔区教育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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