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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得向“自己学生”有偿家教           ★★★ 【字体:
老师不得向“自己学生”有偿家教
作者:遆珠江(…    文章来源:三秦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8    

三秦都市报 - 2008-10-08

  本报讯(记者赵静)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乐际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教师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不得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现象
每到双休日,一些老师家里,就可以看到在某个固定时间段鱼贯而入的学生。老师搞有偿家教,已是公开的秘密,初中阶段尤盛。“老师做家教一般都选择在双休日的下午到晚上这个时间段。每天开四次课,上课时间三小时左右,内容有单科和综合之分。每个班的参加人数少的约五六人,多的如数学、英语等主科可达20余人。收费一般为每个学生每次50元左右。这样一个月下来,做家教的老师收入少的能挣到几千元,多的甚至可达上万元。”
建议
针对社会上日盛的“有偿家教”问题,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不赞成公办学校的老师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本校的老师做自己学生的家教有客观优势,学生不想参加也得参加。不可否认,大多数老师对有偿家教的态度是认真负责的。但是也有部分老师,采取在正常教学中‘留一手’的手段,以此作为获取灰色收入的资本。还有的老师会向学生暗示,一些关键的知识在家教班上讲,课堂上不讲,这样,学生无可奈何,就得参加。这会使学生对老师产生抵触情绪,有损教师的形象。”
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教育教学职责,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审议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关内容,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不得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还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者参加收费性辅导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文章录入:tizhujiang    责任编辑:tizhu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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